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电话

0313-2030208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业务领域 资质荣誉 思洋团队 思洋短讯 经典案例 律师文苑 律师沙龙 办公环境 联系我们

经典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成功案例——谈小君

发布时间:2021/09/02

  张某“三罪从无”成功取保候审
  谈小君
  张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日,山西人,身份证号码14020319XXXXXX952。因涉嫌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张家口市XX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又追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贾贵宾、谈小君的辩护后,张家口市XX县人民检察院采信了律师意见,认为张某不构成犯罪,对张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张某在被羁押36天之后,以“取保候审”的方式重获自由。
  一、案件起因
  2017年,张家口市XX县一个名叫黄某的人实名举报了田某某以多家公司的名义开具假的增值税发票。2017年7月份,张家口市XX县公安局予以立案侦查,但是,侦查了一年,没有任何实质性结果。
  于是,黄某在2018年5月份将此事举报到河北省公安厅,并明确举报田某某是张家口市XX县人大代表,其势力庞大,其背后有强大的保护伞,才导致XX县公安局迟迟未抓捕田某某。
  在河北省公安厅的过问下,张家口市XX县公安局传唤了田某某。田某某将其开具假发票之事,全部推到张某的身上。田某某就没事回家了。
  张家口市XX县公安局仅仅以田某某的一面之词,认为张某涉嫌构成“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并立案侦查,但是,在网上却以“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追逃。
  就这样,张某被莫名其妙地卷入刑事犯罪的案件之中。
  二、律师辩护过程
  田某某电话告诉张某,让张某先避风头,不要回来,他在公检法有关系,能帮张某把事摆平。张某就听信了田某某的话,一直过着东躲西藏的日子。
  但一年的时间快过去了,网上追逃仍然没有取消。张某非常着急,感觉到这样躲藏下去,也不是办法,就让其儿子先到张家口市委托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贾贵宾、谈小君两位律师代理其父亲张某的案件。
  律师贾贵宾、谈小君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及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录音陈述内容,初步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于是向张家口市XX县公安局提交了一份《关于张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律师意见》,并积极跟办案人员沟通意见。双方一致认为张某必须到案,才能把情况说清楚。
  于是,律师贾贵宾、谈小君通过张某的家属,积极做张某的思想工作,让他放下顾虑,先到案说明情况,不管有罪或无罪,躲起来,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
  在律师贾贵宾、谈小君的主动做工作的情况下,张某在其亲友的护送下,来到张家口市XX县公安局说明事实情况。
  但张家口市XX县公安局直接以张某涉嫌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对其予以刑事拘留,将其羁押于张家口市XX县看守所。
  而且,在张家口市XX县公安局的侦办过程中,给张某又增加了一个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对于该罪名,贾贵宾、谈小君两位律师依据张某的实际行为,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律师辩护意见,得到了办案人员的认可。于是,张家口市XX县公安局向张家口市XX县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时,取掉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名,但是,在涉嫌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基础上,又新增了一个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面对这两个罪名,贾贵宾、谈小君两位律师极力向张家口市XX县人民检察院澄清案件事实,提交了两份律师意见书。
  (一)对张某涉嫌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律师意见:
  首先、在主观上,张某并不明知发票是伪造的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作为《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
  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假发票而故意持有。
  而本案中,张某并不明知XX县XX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给XX大学修缮校园管理中心开具的发票是伪造的。
  2011年,某某大学修缮校园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方式采购供暖季燃煤,规定参与竞标单位必须证照齐全。张某个人不具备这些证照,但为了承揽这笔业务,就挂靠田某某实际控制的XX县XX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参与竞标。最后,XX县XX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中了标,某某大学修缮校园管理中心与该公司签订了两份燃煤采购合同(2011-2012供暖季、2012-2013供暖季)。这两份燃煤采购合同均由张某实际供应燃煤,并且已经履行完毕。
  某某大学修缮校园管理中心每次支付购煤款时,是通知XX县XX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开具正规发票,在收到发票之后,才将相应的购煤款直接打入XX县XX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即公对公走账,开票单位是XX县XX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XX县XX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每次开好发票后,田某某打电话让张某过来取票。然后,张某就派人去取发票,并转交给了某某大学修缮校园管理中心。田某某从某某大学修缮校园管理中心给付的购煤款中扣留6~7%的费用,作为管理费和税金,剩余煤款从田某某妻子的个人账户打给张某。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经河北省石家庄市XX公证处公证的樊XX、张XX、王XX等人的证言材料,可以证明这一事实。
  从整个采购燃煤交易过程看,XX县XX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出具发票,某某大学修缮校园管理中心接收发票,但也未能鉴别出真伪,张某作为普通人,更不知道XX县XX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是假的。
  因此,张某在主观上并不明知XX县XX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田某某)给某某大学修缮校园管理中心开具的发票是伪造的。
  其次、在客观上,张某并未实际持有发票
  XX县XX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作为供煤方,收取某某大学修缮校园管理中心的购煤款,应当出具正规发票。而且,田某某也从购煤款中扣留了6~7%的费用,作为管理费和税金,更应当提供真实的发票。
  然而,张某想都想不到XX县XX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田某某)居然开具的是假发票。
  从张某派人取票到送票这一过程看,张某并没有实际持有该发票。
  因此,张某在客观上未实际持有该发票,不存在持有伪造的发票的犯罪事实。
  所以,贾贵宾、谈小君律师认为:张某在主观上不明知XX县XX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给某某大学修缮校园管理中心开具的发票是伪造的,在客观上也不存在持有伪造的发票的犯罪行为。张某的行为,实质上只是一个代为转交发票的行为。因此,张某不构成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请求张家口市XX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二)对张某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律师意见:
  贾贵宾、谈小君两位律师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
  首先,张某与XX县XX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是挂靠关系
  挂靠,是一个行业术语,是指一个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根据法研[2015]58号复函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也认可:“挂靠”是由挂靠方适用被挂靠方的经营资格进行经营活动,并向挂靠方支付挂靠费的经营方式。而这种经营方式在实践中客观存在,且带有一定普遍性。相关法律并未明确禁止以挂靠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2011年,某某大学修缮校园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方式采购供暖季燃煤,规定参与竞标单位必须证照齐全。张某个人不具备这些证照,但为了承揽这笔业务,与田某某协商,以挂靠XX县XX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竞标。最后,XX县XX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中了标。
  依据某某大学修缮校园管理中心与该公司签订的两份燃煤采购合同,且这两份合同的燃煤供应均是由张某实际履行完毕的事实,以及田某某从某某大学修缮校园管理中心支付的购煤款中扣留6~7%的费用作为管理费和税金的事实,可以证明张某与XX县XX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
  其次,在挂靠的情况下,给某某大学修缮校园管理中心开具发票的单位是XX县XX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而不是张某
  (1)XX县XX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是中标单位,也是燃煤采购合同的签约单位。因此,某某大学修缮校园管理中心每次支付购煤款时,是通知XX县XX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的,在收到发票之后,将相应的购煤款直接打入XX县XX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的账户上。
  (2)XX县XX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是证照等手续齐全的企业单位,具备开具增值税等发票的资质。张某挂靠该公司,就没有另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要性。
  (3)XX县XX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田某某)从某某大学修缮校园管理中心支付的购煤款中扣留6~7%的费用作为管理费和税金。因此,开具发票的事均由XX县XX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田某某)负责处理,张某没有参与。
  因此,XX县XX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是开票单位,但张某不参与开票的事。
  最后,张某不具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购买行为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指明知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但是,张某挂靠XX县XX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其主观上是以XX县XX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某某大学修缮校园管理中心的燃煤供应业务。而且,是XX县XX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田某某)直接从某某大学修缮校园管理中心支付的每一笔购煤款中提前扣留6~7%的费用,作为管理费和税金。但该公司(田某某)单方扣留多少比例的费用,张某也控制不了。
  张某只认为田某某扣留的是管理费和税金(即支付挂靠费和税金),并不存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
  因此,这种“挂靠代开行为”不属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所以,张某与XX县XX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的这种“挂靠代开行为”并不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案件结果
  经过贾贵宾、谈小君两位律师跟张家口市XX县人民检察院的多次沟通意见并据理力争的情况下,张家口市XX县人民检察院经研究认为,律师提出的意见是正确的,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采信。因此,张家口市XX县人民检察院最终认定指控张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
  于是,张某在被羁押36天之后,被张家口市XX县公安局以“取保候审”的方式释放了。这样获得的自由,远比张某原先东躲西藏的生活,要美好得多!
  然而,其中的心酸与委屈,只有张某他本人知道;过程的艰辛与无奈,只有律师最清楚!
 

电话:+0313-2030208 地址:张家口市高新区站前西大街34号建工大厦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