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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无罪判处——董建魁

发布时间:2021/09/02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4日16时许,在某地,杨某称郭某的三轮车碾压了杨某的电缆线,后杨某妻子赵责同郭晓某将郭某叫出,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杨某用木棍将郭某的三轮车车灯砸坏,郭某持刀追赶杨某,赵某、郭晓某二人后面追赶郭某,在追赶过程中,郭某用石头将赵某额头打伤,经鉴定,赵某为轻伤二级。某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发后,郭某亲属委托董建魁律师作为郭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
  董建魁复制了全部卷宗,并详细查阅。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郭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中针对被害人的伤情提供了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和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两份结论不同的鉴定意见书,分别证明被害人的伤情达到轻伤二级和轻微伤,且两份截然不同的鉴定意见书均无其他证据其相互印证,证明其鉴定意见的正确性。故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造成被害人轻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经审理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最终法院作出(2016)冀0705刑初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郭某无罪。二、被告人郭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赵某医疗费用3862.4元、鉴定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护理费160元、营养费480元、误工费675.51元、交通费300元,共计7497.91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给付)。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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