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予起诉——李若非
案情梗概
某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称:2013年11月某日,在某娱乐城内,张风、钱绍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发生冲突。于军见张风、钱绍发生冲突,就上前与钱绍扭打,期间于军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钱绍捅伤,钱绍被送到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某县公安局认为:张风、于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随后县公安局提请移送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发后,张风的亲属委托贾贵宾、李若非律师作为张风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复制了全部卷宗,并详细查阅。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张风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并及时与办案人员交涉并提出辩护意见如下:辩护人具体辩护词意见如下:
一、主观上张风没有伤害的故意
事发当天,张风、钱绍、于军等人一起共进晚餐,气氛非常融洽。饭后,张风与钱绍分开,张风与于军等人去娱乐城唱歌,钱绍则与同伴回家。唱歌期间,张风看到钱绍也来到了娱乐城,以为其又要向之前那样在娱乐城闹事(钱绍曾两次酒后在娱乐城内滋事)。张风便上前去劝阻,并拽钱绍,让其离开。由此可见,张风从始至终都没有伤害钱绍的故意。
二、客观上张风没有伤害的行为
张风仅是出于担心钱绍闹事,进而劝阻钱绍,钱绍不听才会对其又拉又拽,并没有殴打钱绍,客观上也没有造成伤害。
三、于军基于错误的认识导致本案的发生
张风拉拽钱绍时,恰好被于军看见,于军错误的认为张风与钱绍二人发生冲突,遂上前殴打钱绍,并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钱绍捅伤。
四、张风要求服务人员及时拨打120电话
张风得知于军将钱绍捅伤后,赶紧让服务人员拨打120电话,请求医生前来救治。
五、张风自愿给付150万元补偿费
案发后,张风认为于军的行为尽管是认识错误,但也是出于担心其受到伤害而做出的。所以,张风自愿对钱绍的死亡进行补偿,一次性给付了钱绍的亲属补偿费150万元。
综上所述,张风对钱绍主观没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伤害的行为。于军基于事实认识错误,作出了错误的判断,产生了伤害钱绍的故意,导致了本案的发生。所以,不能认定为张风与于军有共同的犯意。故此,对张风的指控证据不足。
终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作出张检刑不诉[2014]1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张风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