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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法定刑以下处罚——贾贵宾、李若非

发布时间:2021/09/02

  某区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宋某任某院院长、党委书记期间,制定通过“串换药品”的方式骗取医保资金的政策,具体是指患者出院时可以违规多带药品或者第六医院部分职工及亲朋好友可以从医院药房打借条借药,之后由有处分权的医生将违规带走和借走的药品串换成患者住院期间的静脉注射类药品,再以住院费用的名义到社保局按比例报销骗取医保资金,通过上述手段共计骗取医保资金1740772.87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宋某的刑事责任。
  案发后,宋某的亲属委托贾贵宾、李若非律师作为其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
  辩护人复制了全部卷宗,并详细查阅。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对被告人宋某诈骗罪持有异议。具体理由如下:
  一、审计报告的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检材非原始材料,不能作为指控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据。
  二、被害人不能提供被骗取的具体数额,且被骗款项去向不能确定,且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被骗的事实。所以,指控被告人骗取1740772.87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被告人已明令禁止串换药品,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医保资金被骗。
  最终,本案经某区法院审理,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结语:本案尽管没有改变定性,但是在判决过程中审判人员结合全案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并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根据罪责刑法相适应的原则,在法定刑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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